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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蘭,國際學生一般須在每個學年取得至少 50% 的應修學分。如未能達到此標準,院校可能會向荷蘭移民局(IND)通報,令學生的居留卡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然而,一項重要的法院判決改變了荷蘭高等院校評估相關個案的準則,尤其是當學生因持續存在的個人情況而未能取得足夠學業進度。
院校不得僅因學生曾在上一學年援引同一疾病、心理狀況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個人情況,便自動拒絕在其後的學年再次考慮該情況。
50% 學業進度要求
根據《荷蘭高等教育國際學生行為準則》(Gedragscode internationale student hoger onderwijs)第 6.5 及 6.6 條,持有學生居留許可的國際生,必須在每個學年取得按比例計算的標準學業負荷中至少 50% 的學分。
例如,如一個學年的標準學業負荷為 60 個 ECTS 學分,學生一般須取得至少 30 個 ECTS 學分。
如學生未能達到此要求,學校必須查明學業進度不足的原因,並評估有關延誤是否由《荷蘭高等教育及科學研究法》(Wet op het hoger onderwijs en wetenschappelijk onderzoek,WHW)第 7.51 條及《WHW 實施條例》(Uitvoeringsbesluit WHW)第 2.1 條所列明的個人情況造成。
相關情況可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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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疾病或心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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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或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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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及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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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家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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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行政或學生代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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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規章所承認的其他個人情況。
學生不但須證明有關情況確實存在,還須證明該情況導致學業進度不足,或對此造成實質影響。
《行為準則》(2024 年版本)第 6.6 條進一步訂明:
《行為準則》下的豁免理由,一般只能使用一次。
該條文表示,在同一學期內,同一項的個人情況只可援引一次。所謂學期是指學生在一家學校内,以學習為目的持有居留卡的期間。
然而,荷蘭終審法院(Raad van State)其後對該條例進一步説明,這項限制不得被視為絕對規則而直接套用於所有的案件。
荷蘭終審法院會作出了甚麼裁決?
在 2025 年 7 月 16 日作出的判決 ECLI:NL:RVS:2025:3240 中,荷蘭終審法院審理了一宗涉及國際學生的案件。該名學生多年來一直受到心理創傷困擾。
案件中的大學曾在上個學年內將該學生的心理狀況納入考慮。但當該學生在新學年因未能修讀足夠的學分而再次援引其心理狀況時,院校援引《行為準則》第 6.6 條,主張同一理由不可再次使用,並通知該學生終止其學生簽證。
荷蘭終審法院禁止了學校的做法。
荷蘭終審法院裁定,《行為準則》並非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法規。教育機構在決定是否向 IND 通報學生時,必須考慮所有相關情況,並遵守比例原則。
因此,對於持續至下一學年的特殊個人情況,院校不得僅因該情況過往曾被使用,而不再給予考慮。學校必須重新評估每個情況。
心理情況可以獲接納兩次嗎?
原則上可以,但這並不是特別規則,規定心理情況只能或必定能被獲接納兩次。
荷蘭終審法院的裁決涉及當事人心理創傷的情況,但別誤以為心理健康問題享有特殊的兩年豁免。這並非該判決所確立的原則。
該判決適用於各類持續存在並符合條件的個人情況,包括身體疾病、慢性疾病及特殊家庭情況。
同樣,法律並無訂明同一項個人情況最多只能在兩個學年內獲得考慮。原則上,如某項情況在第三個學年仍然確實存在,並繼續對學生的學業進度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該情況仍可再次納入考慮。
但這並不代表學生可自動獲得豁免。院校必須在每個學年重新作出評估。
教育機構必須評估甚麼?
教育機構至少應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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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個人情況是否在其他學年持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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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否仍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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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情況在甚麼期間及以何種方式影響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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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情況與未能取得所需學分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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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否及時通報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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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能夠提交哪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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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曾尋求甚麼協助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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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否遵守先前議定的學習及康復計劃。
即使該學生的病況已被臨床診斷,或被在醫學界或心理學界所承認,這並不足以構成充分的豁免理由。該學生應力證並說明該病況如何影響其上課、完成作業、參加考試或任何取得所需學業進度的能力。
及時通報個人情況仍然至關重要
一旦個人情況開始影響學業,學生便應盡快聯絡其學業顧問(study advisor)、學生輔導員(student counsellor)或學生事務顧問(student dean)。
如等到學年結束才作出通報,可能會嚴重削弱個案的理據。院校可能會指其未能適時向學生提供支援、監察情況或調整學習計劃,是由於學生本人未能及時向學校反映情況,因此把責任推給學生。因此,學生應儘快收集並提供有用的證據給學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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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的證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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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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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業顧問或學生輔導員會面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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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院校已獲告知有關情況的通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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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有關情況如何影響特定課程或考試的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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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切實可行的課程完成計劃。
醫療證據最好能涵蓋相關學年,並說明病況對學生實際功能造成的影響。如醫生的診斷書能說明學生在相關期間如何受到影響,則事半功倍。
如果院校仍然採用「只可使用一次」的規則,應怎樣處理?
負責《行為準則》的國立委員會已確認,教育機構不應再機械式地套用「只可使用一次」的限制。委員會已要求各教育機構根據荷蘭終審法院的判決調整其政策。
如學校僅因某項持續存在的個人情況在上一學年已獲接納,便拒絕再次考慮該情況,學生應要求學校以書面說明理由、提交證明該情況仍然存在的最新證據、解釋該情況對新學年學業進度造成的影響,並考慮就學校的決定提出異議 / 行政覆議。
在可行的情況下,學生應在學校向 IND 通報學業進度不足之前採取行動。
誰決定撤銷學生居留許可?
教育機構本身並不會撤銷學生的居留許可。學校負責評估學生的學業進度,並決定是否須向 IND 通報學業進度不足的情況。
IND則決定是否撤銷學生居留許可,或拒絕延長其有效期。
這項區別十分重要。在許多案件中,最有效的介入時機,是院校仍在評估學生個人情況的階段。如教育機構最終決定不作通報,學生可即時避免居留卡失效的問題。
如 IND 已經發出擬撤銷通知,或正式撤銷決定,則會產生不同的行政法期限及法律程序。在此情況下,學生需要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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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校的學業顧問或相關部門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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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個人情況及提交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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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院校擬作出的通報或終止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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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學校的行爲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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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IND 擬撤銷或已撤銷居留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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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撤銷學生居留許可的決定提出異議 / 行政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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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需要時,評估其他居留方案。
這類案件通常涉及較短的處理期限。請盡快聯絡 Pathway Partners,與我們討論你的個人情況及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