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新政策:使用存款作擔保越發困難

2026年4月15日,荷蘭移民暨歸化局(Immigratie- en Naturalisatiedienst,IND)發布資訊公告IB 2026/12 Middelenvereiste – eigen vermogen。

Jul 02, 2026 · 15 分鐘閱讀

2026年4月15日,荷蘭移民暨歸化局(Immigratie- en Naturalisatiedienst,IND)發布資訊公告IB 2026/12 Middelenvereiste – eigen vermogen。該公告針對申請人或擔保人依靠其儲蓄或其他流動資產滿足經濟能力要求的居留申請,對其個人資產審查越加嚴格。

根據該公告,若申請人持有的流動資產至少為每月稅後最低工資,包括假期津貼在內,乘以36個月,IND原則上可將該等資產視為足夠且具持續性。換言之,完全依靠儲蓄滿足經濟能力要求的申請人,需要證明其個人流動資產相當於荷蘭最低工資乘以三年的總和。

雖然該公告為IND決定官提供了較明確的審核框架,但36個月的標準同時引起了重大法律疑問。此標準並未載於荷蘭法律或相關歐盟指令,亦不能取代荷蘭及歐盟判例法所要求的個別評估。

 

甚麼是IB 2026/12?

雖然IB 2026/12有時被稱為工作指引,但其正式性質為一份Informatiebericht,即IND內部資訊公告。這類公告通常包含供IND審批人員及其他職員使用的臨時指示,並往往在正式工作指引或《外國人通告》(Vreemdelingencirculaire)完成修訂前暫時適用。

IB 2026/12於2026年4月15日發布,目前列明的有效期為2026年4月14日至2026年10月14日。IND預計日後會將公告內容納入《外國人通告》。公告所涵蓋的事項包括申請經濟不活動簽證依親簽證的人士,以及一般經濟能力要求。

該公告適用於以資產本身作為生活支出來源的情況。這與資產所產生的收入有所不同,例如利息、股息、租金收入或投資回報。在依靠資產收益的情況下,相關本金原則上不得被消耗。然而,在IB 2026/12所涵蓋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直接使用儲蓄或其他資產支付生活費用。

 

移民局為何引入此公告?

該公告源於荷蘭終審法院的一項判決

在該案中,擔保人並非依靠固定工作收入,而是依靠儲蓄滿足經濟能力要求。IND當時主要著眼於該筆資產可產生的回報。荷蘭終審法院認為,這種審核方式並不足夠全面。IND亦必須審視資產本身,並對擔保人的實際財務狀況作出具體評估。有關評估應包括:

  • 實際可供使用的資產金額;

  • 資產被使用或消耗的速度;

  • 擔保人的實際支出模式;

  • 未來的就業前景;以及

  • 有關家庭在不久將來是否可能需要依靠社會救助。

荷蘭終審法院明確指出,IND未有進行所要求的具體評估。法院亦要求IND說明「不久將來」具體是指多長時間。

IB 2026/12試圖填補這項政策空白,並建立一套較統一的資產評估方法。

 

新的36個月經驗法則

IB 2026/12的主旨則是:作為一項參考法則,如申請人持有以下金額的資產,有關資產可被視為足夠且具持續性:

適用的每月稅後淨額標準(normbedrag),包括假期津貼在內,乘以36個月。

IND認為,有關金額原則上足以證明申請人可在「不久將來」維持生活,而毋須依靠公共資源或社會救助。

有關資產亦必須能夠自由提取及使用。存放於儲蓄戶口的款項通常符合此項條件。相反,如資產被鎖定於房產、公司、長期投資,或其他無法迅速出售或變現的財產中,IND未必會即時接納有關資產。此外,IND亦可能審查:

  • 資產的取得方式;

  • 有關資金是否在提交申請前已經存在;

  • 申請前不久或申請程序進行期間是否突然出現大額存款;

  • 贈與或遺產是否已按照稅務規定作出申報;

  • 顯示帳戶結餘變動紀錄的銀行月結單,審查期間可能涵蓋申請前至少1年;以及

  • 與贈與、遺產或其他資金來源直接相關的債務。

如資產來源不明或未有得到合理解釋,IND可能不將該筆資產計算在內。如遞交申請前後突然存入大額款項,而申請人未能提供可信的解釋或證明文件,亦可能出現相同情況。

 

IB 2026/12可適用於哪些申請?

該公告屬於IND一般移民制度中有關經濟能力要求的審核框架。因此,如申請人或擔保人缺乏足夠的持續收入,但持有相當數額的儲蓄,IB 2026/12便可能適用。相關申請例如包括:

  • 伴侶或家庭成員的依親居留的申請;

  • 已在另一歐盟成員國取得歐盟長期居民身分,並希望以經濟不活動人士身分遷居至荷蘭;

  • 涉及資產或第三方提供經濟來源的永久居留申請

  • 同時依靠儲蓄及有限工作收入的個案;

  • 透過遺產、贈與或家庭財務安排獲得支持的申請人;以及

  • 其他要求申請人具備足夠且具持續性經濟來源的一般居留程序。

然而,不同居留途徑受不同法律規定管轄。部分申請主要受荷蘭國內法規範,另一些則受歐盟指令管轄。因此,IND不能在忽視各類申請之間法律差異的情況下,統一適用同一項內部標準。

 

為何這項新指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1.經驗法則不能變成固定的拒絕門檻

IB 2026/12明確將36個月的金額形容為一項vuistregel,即參考指引。公告本身的免責聲明亦承認,在個別案件中可能存在充分理由進行個別調整,或偏離資訊公告所列的標準。

因此,相關的法律問題未必在於IND將36個月作為初步參考標準,而是在於審批人員可能將其視為絕對條件,並拒絕所有儲蓄不足36個月標準的申請人。

荷蘭及歐盟判例法要求的評估,不能只有機械式計算。

根據相關判例,荷蘭終審法院要求IND審查申請人及擔保人的具體個人情況。IND必須考慮實際資產、支出、資產預計被消耗的速度,以及未來財務前景。IND不能僅依靠一貫的財務或稅務公式作出決定。

對於受歐盟指令規範的家庭團聚案件,歐盟法院亦作出了相近的結論。成員國可以使用某個金額作為參考標準,但不能訂立一個死板的最低金額,並在沒有審查申請人個別情況下,自動拒絕所有低於該金額的申請。歐盟法院強調,不同個人及家庭的實際生活需要可能存在重大差異。

例如,一名完全擁有自住物業而沒有按揭、生活開支非常低、由家庭成員免費提供住宿,或能夠證明即將獲得收入的申請人,其依靠社會救助的風險,可能遠低於另一名持有相同儲蓄金額的申請人。

相反,一名負有大量債務或生活開支異常高的申請人,亦不會單純因其銀行戶口結餘達到36個月標準,而必然具備穩健的財務狀況。

IND希望提高決策一致性的目標是可以理解的,但統一的處理方式不能抹殺法院要求的個別評估。

 

2.36個月要求缺乏明確的成文法依據

申請人必須具備足夠且具持續性的生活來源,這項一般要求確實在荷蘭法律及歐盟法律中具有法律依據。

然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依靠資產滿足經濟能力要求的申請人,必須持有相當於收入乘以整整三年的資產。

IB 2026/12未能指出《外國人法》(Vreemdelingenwet)、《外國人法令》(Vreemdelingenbesluit)、《2003/86/EC家庭團聚指令》或《2003/109/EC歐盟長期居民指令》中的任何條文,規定申請人必須持有36個月的資產。

相反,公告只是概括地提及申請人需要在「不久將來」具備足夠的生活來源,並表示選擇36個月的公式,是為了提高決策的一致性。

因此,36個月的數字屬於行政機關的政策選擇,而非由成文法所訂立的法定門檻。

兩者之間的區別非常重要。行政指引可以協助IND規範及行使其酌情決定權,但不能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另行創設一項強制性的入境或居留條件。

在每一項決定中,IND仍須說明,為何在該名申請人的具體情況下,低於36個月標準的資產會或不會構成需要依靠社會救助的實際風險。

歐盟法院在一宗涉及《歐盟長期居民指令》的判決中亦確認,主管機關必須綜合考慮申請人的所有個人情況,以評估有關經濟來源是否足夠穩定、規律及持續性。資金的來源本身並不是決定因素。

 

3.「淨額標準」的概念模糊不清

公告提及適用的每月淨額標準,包括假期津貼。這是一項標準化的參考金額,不應與個別申請人的實際稅後工資或可支配收入混為一談。

即使不同申請人的稅前薪金相同,其實際淨財務狀況亦可能有差異。稅務扣減、福利、家庭組成及特別稅務安排,均可能影響一名人士每月實際可以支配的金額。

例如,符合資格的國際僱員可能根據荷蘭外派僱員稅務優惠,即通常所稱的「30%稅務優惠」,以免稅形式收取部分薪酬。

這並不表示申請人獲得30%稅務優惠後,IND的官方標準本身便會改變。這個例子所說明的是,不同的「淨額」概念不能互相取代,而IND必須清楚說明:

  • 採用了哪一項標準;

  • 為何該標準適用於有關居留類別;以及

  • 申請人是否另有其他收入或經濟來源。

如IND只是將最低稅後工資乘以36個月,而沒有考慮上述因素,所得出的評估結果可能只是人為設定的數字,並不能反映申請人的實際財務狀況。

 

4.不同居留類別不能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處理

IB 2026/12似乎為多種居留申請設定同一項一般資產標準。然而,不同申請實際上受不同法律框架規範。

這一點對於已在另一歐盟成員國取得歐盟長期居民身分,並希望以經濟不活動人士身分遷居荷蘭的人士尤其重要。

歐盟指令容許接收申請的成員國要求申請人具備穩定及規律的經濟來源,足以維持申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而毋須依靠社會救助。成員國可以審查資金的性質及規律,並可參考該國的最低工資及退休金水平。

然而,該指令並沒有規定申請人必須持有相當於36個月生活費的資產。

在一宗涉及經濟不活動歐盟長期居民的荷蘭法院判決中,法院考慮了一筆足以支持申請人至少一年生活的銀行存款。在實務上,按照當時適用的標準及申請日期,這類計算有時被形容為約相當於12至14個月的標準金額。

該判決不應被理解為確立一項絕對規則,即14個月的儲蓄在所有案件中都必須獲得接納。該判決由初審法院作出,亦取決於該案件的具體情況。

然而,該判決至少說明,IND不能假設36個月是每一宗歐盟長期居民遷居案件中的法定最低要求。

 

5.合法取得的近期資金不應被自動排除

IND有權調查欺詐、人為安排的短期存款,以及無法合理解釋來源的資金。因此,IND要求申請人提供銀行月結單、贈與協議、遺產文件或稅務紀錄,在原則上可能是合理的。

然而,近期存入的款項不一定屬於人為安排。申請人近期可能:

  • 出售了房產;

  • 獲得遺產;

  • 獲得真實且不可撤銷的贈與;

  • 出售股票或其他投資;

  • 在訴訟後獲得賠償;

  • 從公司中合法提取資金;或

  • 將原本存放於海外銀行戶口的儲蓄轉移至荷蘭。

如有關資金是以合法方式取得、具備完整證明文件,並且確實可供申請人使用,資金轉入的時間本身不應成為排除該筆資產的充分理由。

核心問題仍然是,申請人能否自由使用有關資金,以及該等資金在申請人的個別情況下是否足夠。

 

涉及儲蓄不足的拒簽案件日益增加

Pathway Partners在近期處理的案件中觀察到,IND以申請人儲蓄不足為理由拒絕居留申請的情況正不斷增加。其中不少決定在法律上均存在爭議。在部分案件中,IND似乎將36個月的金額視為一項硬性要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個人情況。

IND的資訊公告不能凌駕於成文法、歐盟法律或具約束力的判例法之上。

申請人的資產低於36個月標準,並不自動表示其申請必須被拒絕。同樣地,即使申請人持有公告所列的金額,如資金來源、可提取性或持續性仍然不明確,亦不能保證申請必然獲批。

 

Pathway Partners如何提供協助?

申請人不應單純因為IND在決定中引用IB 2026/12,便假設以儲蓄不足為理由作出的拒絕決定必然合法及正確。

Pathway Partners可提供:

  • 根據適用的居留途徑及經濟能力要求,對案件進行度身訂造的分析;

  • 評估申請人的儲蓄、收入、支出、債務及證明文件;

  • 就如何證明贈與、遺產及海外資產提供法律意見;

  • 根據荷蘭及歐盟法律提出法律論據;

  • 協助回覆IND要求補充資料的通知;

  • 代表客戶進行行政異議程序,即bezwaar;以及

  • 代表客戶向行政法院提出司法上訴,即beroep

正確的法律評估取決於所涉及的居留類別、資金的來源及可支配程度,以及申請人的完整財務狀況。

若你已經收到或預計將收到IND拒簽決定,應及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並留意行政覆議或上訴的限期。如你正面對類似情況,歡迎聯絡Pathway Partners預約專業諮詢。我們可根據你的個人情況,為案件提供法律分析及協助。

常見問題

IB 2026/12是否創設了絕對的36個月存款要求?

不是。IB 2026/12明確將36個月的金額形容為一項vuistregel,即參考指引。IND仍須根據申請人或擔保人的具體個人情況作出評估,不能在沒有個別審查的情況下,把36個月標準作為固定的拒絕門檻。

近期存入的資金是否會被IND自動排除?

不一定。IND可以審查欺詐、人為安排的短期存款,以及無法合理解釋來源的資金。然而,如有關資金是以合法方式取得、具備完整證明文件,並且確實可供申請人使用,資金轉入的時間本身不應成為排除該筆資產的充分理由。

如果IND因儲蓄不足而拒絕居留申請,申請人應該怎樣做?

申請人不應單純因為IND在決定中引用IB 2026/12,便假設以儲蓄不足為理由作出的拒絕決定必然合法及正確。若已經收到或預計將收到IND拒簽決定,應及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並留意行政覆議或上訴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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