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子女擁有荷蘭國籍,而父母其中一方來自歐盟以外的國家,外籍父母一方或可透過其子女,取得在荷蘭居留的權利。這通常稱為 查韋斯(Chavez)居留許可。其名稱源自歐盟法院在 Chavez-Vilchez 案中的判決。
對於不希望,或不符合辦理伴侶簽證的人士(例如已經與荷蘭籍父母一方分開,或希望以自己與荷蘭籍子女之間的關係作為居留基礎)而言,這項居留途徑尤其重要。
本文將介紹哪些人士可能符合查韋斯居留許可的申請條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以及申請時有哪些事項值得特別留意。
外籍父母與荷蘭籍子女
請見以下經典例子:
一名巴西籍女士與一名荷蘭籍男士交往並懷孕。兩人的孩子出生後取得荷蘭國籍,而母親本身並不具有荷蘭或歐盟國籍。
視乎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母親本人一般可透過伴侶關係申請在荷蘭居留。然而,她與荷蘭籍父親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唯一的居留法理基礎。作為未成年荷蘭籍子女的實際照顧者(母親),她亦可透過該名荷蘭籍子女取得衍生居留權。
這跟配偶簽非常不同。伴侶簽證以兩名成年人之間的關係為基礎,而查韋斯居留許可則以外籍家長與荷蘭籍子女之間的關係為基礎。
在父母未有結婚、已經分居或已分手的情況下,這項居留途徑尤其重要。荷蘭籍父母一方與外籍父母一方不一定需要維持伴侶關係。關鍵在於:荷蘭籍子女是否依賴外籍父母一方,以致一旦拒絕該名父母在荷蘭居留,便等同迫使子女離開歐盟。
一般而言,申請只能在子女出生後提出。單純懷孕通常不足以構成申請基礎。
Chavez-Vilchez判決
查韋斯居留許可的名稱源自歐盟法院於2017年作出的 H.C. Chavez-Vilchez and Others 判決。
該案涉及多名來自歐盟以外國家的母親。每名母親均照顧一名具有荷蘭國籍的未成年子女。案件的核心問題在於:這些母親是否可以透過其荷蘭籍子女取得衍生居留權。
具有荷蘭國籍的子女同時亦是歐盟公民。作為歐盟公民,子女必須能夠切實享有該身分所附帶的權利。如果子女在現實上別無選擇,只能離開歐盟,這些權利便會受到損害。
例如,一名荷蘭籍嬰兒可能與外籍母親居於海外,但母親無法前往荷蘭。另一種情況是,荷蘭籍子女已經居於荷蘭,但外籍父母一方因為沒有居留許可而令到孩子必須跟隨離境。
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拒絕實際照顧子女的父母在荷蘭居留,便可能迫使荷蘭籍子女繼續滯留歐盟境外,或與外籍父母一同離開歐盟。子女將無法切實享有其作為歐盟公民的權利。
基於這項原則,外籍父母一方或有權取得衍生居留權,以便在荷蘭照顧其荷蘭籍子女。
荷蘭籍父母一方是否必須放棄孩子的撫養?
即使子女另有一名具有荷蘭國籍的父母在照顧,亦不代表查韋斯的申請會受阻。
荷蘭移民局(IND)必須考慮家庭的實際情況。移民局不能單純以荷蘭籍父母一方理論上可以獨自照顧子女為由,拒絕申請。當局必須評估子女的年齡、情感發展、家庭狀況,以及子女在現實生活中對外籍父母一方的依賴程度。
因此,即使荷蘭籍父母一方仍然參與子女的生活,外籍父母一方仍可能符合申請資格。父母雙方可以共同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
另一方面,並非任何形式的接觸均足以證明依賴關係。如果父母一方只是偶爾探望子女,或只提供有限協助,便可能難以證明所需的依賴關係。申請人必須證明,外籍父母一方確實在子女的日常照顧及成長過程中擔當真實而重要的角色。
查韋斯居留許可的主要條件
具體評估取決於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一般而言,外籍父母一方必須證明:
- 申請人不具有荷蘭、歐盟、歐洲經濟區(EEA)國家或瑞士國籍;
- 子女未滿18歲,並具有荷蘭國籍;
- 子女已經出生;
- 荷蘭籍子女目前居於荷蘭,或將與申請人在荷蘭共同生活;
- 外籍父母一方確實照顧子女,並承擔撫養責任;
- 子女高度依賴外籍父母一方;
- 如果外籍父母一方不獲准居留,子女在現實上將別無選擇,只能與該名父母一同離開歐盟;以及
- 申請人不會對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移民局目前的規定,這項居留途徑一般適用於未在荷蘭、其他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國家,或瑞士合法居留的父母。如果申請人已經持有其他居留身分,應先評估哪一種移民途徑最為合適。
在特定情況下,繼父母、寄養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的人士亦可能符合資格。移民局將按照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作出評估。
申請所需文件
查韋斯申請不應只包括申請表格及子女的出生證明。證明文件至關重要。申請人必須證明親子關係、外籍父母一方對子女的實際照顧,以及子女對該名父母的真實依賴。常見的證明文件包括:
- 身分證明文件;
- 親子關係證明,例如子女的出生證明、認領親子關係的文件、與撫養權有關的文件,或在有需要時,由獲認可實驗室所撰寫的DNA檢驗結果;
- 照顧及撫養子女的證明;
- 父母與子女共同居住的證明;以及
- 與海外居留有關的文件。
為何依賴關係事關重要?
依賴關係往往是查韋斯申請中最重要,亦最難證明的部分。
單純證明外籍父母一方是荷蘭籍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並不足夠。申請人必須證明,子女確實依賴該名父母,而拒絕其居留將對子女造成嚴重的現實影響。
這項評估可能較為複雜,因為家庭關係往往無法透過單一文件完整呈現。移民局必須評估家庭的實際情況,因此部分判斷難免帶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
例如,移民局可能考慮:
- 由誰負責子女的日常照顧;
- 由誰接送子女上學或前往托兒機構;
- 由誰陪同子女接受醫療服務;
- 父母雙方如何分配照顧責任;
- 子女是否曾經與外籍父母一方共同生活;
- 子女的年齡;
- 子女與該名父母之間的情感連繫;
- 另一名父母所扮演的角色;以及
- 如果外籍父母一方必須離開荷蘭,家庭在現實中將面對甚麼情況。
一份準備妥善的申請裏面,應清楚而一致地交代家庭狀況,並以不同來源的文件加以支持。
在荷蘭境內提出申請
查韋斯申請通常在荷蘭境內提出。
仍然身處海外的父母,可以在申請審理期間前往荷蘭。視乎申請人的國籍,入境時可能需要簽證。需要簽證的外籍父母,可申請便利化申根簽證(visa facilitation),以便前往荷蘭,並以荷蘭籍子女作為基礎提出居留申請。
申請提交後,移民局必須在六個月內作出決定。
申請獲批後,居留證通常有效期為五年,除非荷蘭籍子女在此之前已經年滿18歲。此外,查韋斯居留證持有人可在荷蘭自由工作,無須另行申請工作許可。
未婚父母必須留意子女的認養程序
對於未婚伴侶而言,子女的法律身分尤其值得注意。
如果荷蘭籍父親與外籍母親未有結婚,亦未有登記為註冊伴侶,荷蘭籍父親應正式認領子女。這項程序在荷蘭文中稱為 erkenning。
認領不只是行政手續。這項程序可能是確立子女與荷蘭籍父母之間法律關係的關鍵,亦會影響子女是否取得荷蘭國籍。
在可行情況下,應在子女出生前完成認領。如果荷蘭籍父親在子女出生前完成認領,子女通常可在出生時取得荷蘭國籍。
在子女出生後完成認領,亦可能使子女取得荷蘭國籍,但須符合額外條件。例如,如果認領在子女年滿七歲後才進行,通常必須在適用期限內,透過DNA檢驗證明生物學上的親子關係。
國籍法的規則可能較為複雜,具體結果亦取決於每個家庭的情況。因此,父母應及早妥善處理認領及國籍事宜。
如果子女不具有荷蘭國籍,其外籍家長便不能作為查韋斯居留申請的基礎。
居留滿五年後為長居鋪路
查韋斯居留卡通常是邁向在荷蘭建立穩定生活的重要一步。
在荷蘭連續合法居留至少五年後,查韋斯居留證持有人或可申請歐盟長期居民身分,但仍須符合申請的相關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居留不中斷、具有足夠收入,以及符合融入要求。
在荷蘭連續合法居留五年後,查韋斯居留證持有人亦可能符合透過歸化程序取得荷蘭國籍的資格,但仍須符合一般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在申請期間持有有效居留身分、符合融入要求,以及沒有犯罪並留下案底。
及早規劃十分重要。查韋斯居留權與未成年荷蘭籍子女的身分有關,通常會在子女年滿18歲時終止。因此,父母應在此之前評估長期居留的選擇。
Pathway Partners如何提供協助
乍看之下,查韋斯申請似乎相當直接:外籍父母一方育有荷蘭籍子女,並希望留在荷蘭照顧子女。
然而在實際申請過程中,充分準備十分重要。申請人不僅需要證明親子關係,亦必須證明其實際承擔的照顧責任,以及子女對其依賴程度。如果證明文件不足,或未能清楚解釋家庭狀況,移民局可能要求補交資料,甚至拒絕申請。
Pathway Partners專門處理荷蘭移民法及國籍法事宜,並可協助客戶辦理:
- Chavez居留申請;
- 前往荷蘭的便利化簽證申請;
- 家庭團聚及伴侶簽證;
- 親子關係認領及國籍問題;
- 長期居留申請;
- 歸化入籍申請;以及
- 就移民局的負面決定提出異議。
我們會按照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評估最合適的移民途徑,並協助準備申請及所需證明文件。我們的目標不僅是協助客戶取得居留許可,亦希望為客戶建立一條清晰而穩妥的長期居留之路。按此聯絡我們,了解更多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