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是歐洲最具吸引力的創業目的地之一。憑藉其開放的經濟、戰略地理位置、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通往歐盟市場的優勢,許多自僱專業人士與企業主考慮在荷蘭落腳並建立事業。
對企業家而言,其中一條主要的移民途徑是荷蘭自僱居留許可,荷蘭語常稱為「Verblijfsvergunning zelfstandig ondernemer」。這種簽證雖然提供機會處處,但同時也是荷蘭移民法中最複雜、最容易被誤解的居留許可之一。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全面且實務導向的荷蘭自僱簽證概覽,解釋移民局的評估機制、文件準備,以及申請人在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本文寫給希望在申請前先看清重點的申請人,而不是在申請期間才遇到意外,想要解決時已爲時已晚。
荷蘭自僱居留簡介
荷蘭自僱居留許可允許非歐盟及非歐洲經濟區(EEA)國籍人士,以經營企業或作為獨立專業人士工作的目的,在荷蘭居留。
此許可受荷蘭國內法規範,並由兩個機關共同評估:
- 荷蘭移民局(IND),負責對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 荷蘭企業局(RVO),就企業的經濟價值向 IND 提供建議
該許可一般的簽發最多為兩年有效期。企業如符合可要求續簽。在合法居留滿一定年限後,亦可能通往永久居留或荷蘭國籍,但須符合相關條件。
荷蘭自僱簽的適用對象
自僱簽證的設計宗旨,是吸引其活動能符合荷蘭經濟利益的企業家。常見申請人包括:
- 獨立顧問與專業人士
- 服務型公司的創辦人
- 中小企業(SME)負責人
- 創意產業專業人士與專家
- 業務擴展至荷蘭市場的國際企業家
值得留意的是,自僱簽並不適合所有人。在許多個案中,其他居留許可例如高技術移民(Highly Skilled Migrant)、歐盟藍卡(EU Blue Card)、企業內部調動(Intra-corporate transfer,ICT)或新創簽證(Start-up visa)可能更合適。因此,早期階段進行正確評估至關重要。您可聯繫 Pathway Partners 的律師,獲得免費的初步評估諮詢。
荷蘭企業局(RVO)的評估三部曲
自僱簽證的核心是由 荷蘭企業局(RVO)的評估。評估分爲三部分。每一部分採用積分制,若要取得正面建議,必須在總體上達到最低分數門檻。
A 部分:個人經驗與附加價值
A 部分評估對象是企業家本人而非公司,重點在於申請人是否具備成功經營擬議事業所需的背景與專業能力。主要評估項目包括:
- 學歷與資格
- 創業或經營經驗
- 產業領域知識
- 過往擔任創辦人、董事或自僱專業人士的角色
- 過往經驗與在荷蘭從事的商業活動
常見佐證材料包括學歷證書、履歷、公司登記資料、合約與推薦信等。此部分需要一份完整且可查證的專業經歷紀錄,往往是關鍵。
B 部分:企業的財務表現
B 部分評估荷蘭企業本身的財務表現與可持續性,通常也是申請中最具挑戰的一環。RVO 會檢視的環節如下:
- 營業額
- 獲利能力
- 流動性
- 償債能力
- 財務連續性
需要注意的是,B 部分僅聚焦於荷蘭的法人或經營主體。境外母公司、品牌或企業集團的財務數據,不能取代荷蘭公司必須提供的財務資料。外國財務表現可以作為背景脈絡,但不會為 B 部分帶來積分。
對於新成立公司而言,這會造成一個結構性的困難,本文稍後將進一步說明。
C 部分:對荷蘭經濟的附加價值
C 部分評估企業是否對荷蘭經濟有正面貢獻,考量因素包括:
- 創新性
- 創造就業
- 知識移轉
- 對特定產業的貢獻
- 使用荷蘭供應商或商業網絡
此部分與商業計畫及市場分析高度相關。若計畫內容流於泛泛、缺乏實證或論證不足,往往會導致負面評估。
申請要求與文件
自僱簽證的申請需要大量文件。具體清單取決於法律形式與業務性質,但通常包括以下類別。
個人文件
- 有效護照
- 依國籍可能需要的無犯罪紀錄證明
- 詳細履歷,完整描述學術與職涯背景
- 居留歷史證明
公司登記文件
- 荷蘭商會(KvK)登記摘錄
- BV 的公司章程與成立文件(oprichtingsakte)(如適用)
- 股東協議或合夥協議
- 營業地址證明
商業計畫
商業計畫是申請的核心,RVO 會對其嚴格審查。企劃書的内容應包含:
- 業務內容說明
- 市場分析與競爭者分析
- 目標客戶與定價策略
- 行銷與客戶開發計畫
- 財務預測
- 風險分析
使用企劃書模板並依樣畫葫蘆的把自己的資料填充上去通常難以成功。計畫必須針對荷蘭市場量身打造,並且與申請人背景緊密連結。
財務文件
- 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 中期財務報表
- 增值稅報告
- 投資概覽
- 可動用資金證明
- 銀行對帳單
補充佐證
- 合約或意向書
- 客戶推薦或證明
- 專業證照
- 作品集或專案描述
申請自僱簽證最矛盾,最困難之處
申請荷蘭自僱簽證最令人困惑之處在於移民法與財務評估之間的矛盾。一方面,B 部分要求提供荷蘭公司的財務表現。另一方面,申請人往往尚未持有允許其在荷蘭工作的居留許可。若沒有工作授權,申請人無法在荷蘭境內親自工作。
因此常出現一個合理的疑問:在自僱許可批出前,企業家要如何在荷蘭創造營業額?
答案是:這不是漏洞,也不是誤解,而是制度本身的結構性特徵。
法律在實務上如何處理此問題
關鍵法律區分在於:擁有公司,與在荷蘭境內親自工作,是兩件不同的事。
未取得居留許可的申請人在法律上可以在荷蘭設立公司。只不過他們不能在申請獲批前在荷蘭境內工作。因此在實務上,B 部分評估所需的財務數據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合法滿足:
1. 在荷蘭境外工作
企業家可在身處荷蘭境外工作,並以荷蘭公司名義向客戶開發票,荷蘭公司本身亦可透過海外銀行運作。只要申請人沒有在荷蘭境內工作,即不違反荷蘭勞動法規。這是申請自僱簽證前,建立荷蘭公司銷售紀錄最常見且法律上容許的操作。
2. 聘用員工,使用分包商或第三方
荷蘭公司可聘用在荷蘭人,或在荷蘭有工作權利的外國人、代理機構或第三方來產生營業額,而申請人本人不親自從事相關業務。這種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於 C 部分的評估,因為若在荷蘭招募員工並讓他們在荷蘭境內工作,屬於創造荷蘭就業,能為評估加分。
注意:此方式必須是真實的雇用關係。人為或僅具形式的假雇傭關係,屬於違法。
3. 從既有的合法居留身分轉換
若申請人已持有允許工作的居留許可,例如高技術移民或找工作簽證(orientation year),即可在轉換為自僱身分前開公司並合法產生營業額。這也解釋了為何許多成功的自僱簽案例是「變更居留目的」,而不是首次進入荷蘭就直接申請自僱。
4. 申請創新簽證(start-up visa)
荷蘭創新簽證的設計目的之一,就是解決此結構性障礙。它允許早期階段的企業家在督導機制(facilitator)下進入市場,而不必從一開始就滿足完整的財務表現要求。
為何外國的母公司財務數據不能用作 B 部分評估
不少申請人以為可用境外母公司的財務表現來滿足 B 部分評估,這是常見誤解。
RVO 評估的是荷蘭企業本身的財務表現。即使企業集團有合併報表或在荷蘭設立公司分部,也不會改變此評估的原則。外國財務數據可能有助於 A 部分或商業計畫的可信度,但不能取代 B 部分必須提供的荷蘭財務報表。這個區分非常關鍵,但在實務上常被忽略。
自僱簽證常見拒簽原因
- 按Pathway Partners的實務經驗,拒簽多半源自:
- 申請時機過早,荷蘭公司尚無任何財務活動
- 過度依賴境外公司財務數據
- 商業計畫過於空泛或不切實際
- 市場策略說明不足
- 從事非法或界線模糊的生意
好消息是,許多拒簽其實可以透過正確時機與策略而避免。
策略規劃至關重要
自僱簽證並非設計為「打算創業,立刻申請」的許可。制度假設申請人要麼已具備合法工作能力,要麼以分階段方式進入荷蘭市場。成功申請幾乎都是具審慎規劃、合理時間表,以及清晰法律策略的成果。
Pathway Partners 如何協助
本律所專注於荷蘭商務移民與自僱居留許可。我們可協助企業家:
- 評估自僱路線是否適合
- 依移民法要求設計與規劃荷蘭公司架構
- 準備符合 RVO 要求的商業計畫
- 梳理申請前可合法進行的活動
- 管理與 IND 的往來與程序
- 在合適情況下探索其他替代居留路線
我們的服務務實、透明,並以法律為基礎。我們不僅著眼於形式合規,更著重於建立能經得起實質審查的申請案。
荷蘭自僱簽證確實提供真實且可行的機會,但它並不是簡單的途徑。RVO 的評估三部曲、財務表現要求,以及與勞動法的交互影響,使其成為荷蘭最難申請的居留許可之一。
在申請前理解制度運作至關重要。只要策略正確、時機恰當、文件完善,自僱簽證能成為在荷蘭建立長期發展的重要途徑。若您希望獲得客製化建議,比及早取得專業指導,請立刻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