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皆知,荷蘭的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證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及第三個只適用於歐盟公民及其家屬的歐盟永久居留):
- 荷蘭普通永居/國別永居(onbepaalde tijd)
- 歐盟永居(EU langdurig ingezetene)
- 歐盟公民及其家屬之歐盟永居 (Duurzaam verblijf)
由於坊間對兩者的申請方式與規定常有不同說法,Pathway Partners 特別整理本篇文章,協助讀者清楚掌握兩者的差異與申請條件。
荷蘭普通永居(國別永居 / Onbepaalde tijd)
申請荷蘭國別永居的主要條件包括:在荷蘭連續合法居住五年、符合財務要求,以及通過融入考試(inburgering)。
這五年間,不論持有的是 臨時性居留卡 或 非臨時性居留卡,皆可 100% 計入居住年限。
臨時性居留例子
- 學生簽證
- 找工作簽(search year)
- 工作假期簽證(working holiday)
- 公司內部調動 ICT 簽(以及家屬簽)
非臨時性居留例子
- 高技術移民(HSM)居留
- GVVA(一般工作居留,及廚師簽)
- 自雇居留
- 研究人員簽、自由卡
- 以上類型的家屬居留
儘管各類居留都能計入五年的申請條件,但 移民局對居留連續性要求極為嚴格。 只要曾出現居留卡之間沒有無縫銜接,即所謂的 斷檔(verblijfsgat),永居申請通常會直接被拒。
什麼是斷檔?
斷檔,就是舊居留卡到期後,和新居留卡的生效日之間空了一段時間。
常見情況包括:
- 高技移民換雇主時,新雇主未能在舊卡到期前遞交申請;
- 學生簽持有人畢業後未即時申請新居留(如找工作簽證 search year)
若你不確定自己是否曾有斷檔,可聯繫 Pathway Partners 進行免費初步檢查。
如確定發生斷檔,申請人須重新累積五年合法居留後,才能再次申請永居。
荷蘭國別永居的其他限制
更嚴格的主要居住地要求(hoofdverblijfplaats)
- 每年離開荷蘭不得超過 六個月;
- 或連續三年中,每年不得離境超過 四個月違反者,永居可能遭撤銷。
歐盟境內移動權受限
荷蘭國別永居 不賦予其他歐盟國家的居住權。
若想在他國停留超過三個月,仍需以護照申請當地居留。
除可在歐盟境內(持有永居的所在國)遞交申請外,並無其他額外待遇。
歐盟永居(EU langdurig ingezetene)
歐盟永居 僅計算非臨時性居留卡所累積的年限。
而臨時性居留多半只能部分計算,或甚至完全不計算。
例如:
- 學生簽證:只算一半(如曾持有四年學生簽的話,僅算兩年);
- 找工作簽(search year):完全不計入歐盟長居的申請年限;
- 研究人員 / 高技術移民 / 自雇 / GVVA 等:100% 全額計入
因此,若你過去持有臨時性居留,務必確認是否仍符合五年要求。
若對此有疑問的話,Pathway Partners 可協助進行詳細資格審查。
歐盟永居的連續性要求
前文講述五年内若有居留斷檔的話,申請荷蘭長居將會出現問題,五年需要重新計算。不過,歐盟永居對於斷檔卻有更寬鬆的定義。按照歐盟法院的判例,斷檔可以細分為 「硬斷檔」和「軟斷檔」。
硬斷檔 vs 軟斷檔
硬斷檔示例
A 先生的荷蘭高技術移民居留到期後兩個月才找到新工作,期間完全無合法身份。這兩個月的空擋期間,就是硬斷檔。
其過去所有居留年限,申請永居 / 入籍時皆無效。五年需要重新計算。
軟斷檔示例
B 女士的 高技術移民居留於七月中到期。她在到期前找到一所荷蘭大學重返校園,學校爲其申請學生簽證。
其大學於七月初(舊簽證到期前)替她遞交學生簽申請。
雖然新學期在九月才開學,在審核期間,她在荷蘭的居留屬於臨時限制性合法居留(formeel beperkt verblijf)。
雖然沒有有效居留卡,但期間擁有臨時合法居留。這種情況屬於軟斷檔。
軟斷檔的法律意義
- 不影響歐盟永居申請(只是該段期間不算入居留年,但能作為連結兩張居留卡的「橋梁」)
- **但對於申請荷蘭國別永居與入籍,則屬於完全的斷檔,**五年居留還是需要重新計算。
歐盟永居的其他優勢
在其他歐盟國家居留的彈性更大
-
可在其他歐盟國長住 不超過六年 而不失去歐盟永居
-
若離開歐盟,每年需至少入境一次
更容易移居其他歐盟國家
根據 EU Directive 2003/109/EC,各國須替歐盟永居持有人提供較簡化的移民程序。
例如:
持有西班牙、義大利、匈牙利的歐盟永居者,只要能證明有足夠經濟能力,就可在荷蘭申請「經濟不活動」居留。
歐盟允許成員國設置 一年的就業限制期,但荷蘭 完全沒有此限制。
因此,一旦拿到荷蘭居留卡 → 即可立即開始工作。
2004/38 指令之歐盟永居(Duurzaam verblijf)
除了上述兩種外,荷蘭另有一類基於 2004/38 指令 的歐盟永居。
此身份專門給 行使自由移動權的歐盟公民及其非歐盟家屬。
例如:
- 德國人居住荷蘭的話,不需居留證;
- 其中國籍配偶,須持歐盟家屬居留卡;
- 雙方在荷蘭共同居住滿五年后,配偶可申請 2004/38 永居卡。
須知事項
- 荷蘭公民及其家屬 不適用 此類永居;
- 免荷蘭語考試、免收入證明;
- IND 會檢查過去五年是否符合 EU 家庭團聚條件(如雙方是否同居)。
權利與限制
- 可離開荷蘭最長 兩年 而不失去身份;
- 家庭成員不能單獨搬到其他歐盟國,必須與其歐盟國籍的配偶同行;
- 若希望獲得可自由遷移的身份,可改申請 歐盟永居(2003/109 指令)。
永居申請協助
根據荷蘭法律,IND 審核永居申請最多可需六個月。
若希望提前遞交、或確保申請文件完善,Pathway Partners 提供專業審核與代辦協助。
若您對永居資格、斷檔情況、或持有其他國歐盟永居並希望移居荷蘭等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
電話 / WhatsApp 信息:+31 6 3805 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