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及法律基礎
您是否已持有其他歐盟成員國核發的「歐盟長期居留」(EU Long-term Residence)身分,並正考慮移居荷蘭生活?又或者,您雖然已是歐盟長期居民,但仍不確定究竟有哪些合法途徑可以搬到荷蘭、需要符合哪些條件、以及申請時最常被拒絕的原因是什麼?對許多非歐盟公民而言,「移居荷蘭」看似門檻很高,但如果您持有真正的歐盟長期居留身分,且符合荷蘭的相關要求,以「經濟不活動」為理由移居荷蘭,往往是一條清晰且具可行性的路徑。
什麼是歐盟指令 2003/109/EC?
歐盟指令 2003/109/EC 是第三國國民(非歐盟公民)申請「歐盟長期居留」的重要法律依據。一般而言,外籍人士在某一歐盟成員國合法且持續居住滿五年,並符合該國與歐盟指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即可能取得歐盟長期居留身分。該指令旨在建立一套較為統一的法律地位,使歐盟長居持有人在多個領域中享有接近歐盟公民的待遇(例如有關社會、教育、就業等權利),並在特定條件下取得在歐盟境內移居至其他成員國的可能性。
必須特別說明的是,歐盟長期居留雖不等同於歐盟公民身分,但它在「居留穩定」與「歐盟內部流動權」方面,確實具備不少與歐盟公民權利相似之處。關於歐盟長居人士移居至其他歐盟成員國(包括荷蘭)的權利與條件,主要可參考該指令的第三章。該章專門規範在第二成員國(亦稱「接收國」或「東道國」)的居留安排與程序。
當外籍人士在其中一個歐盟成員國(第一成員國)取得歐盟長期居留身分後,依據該指令第 14 條規定,可基於下列其中一項目的,移居到另一成員國(第二成員國,例如荷蘭)並居住超過三個月:
- 從事經濟活動/雇傭關係(包括受雇與自雇)
- 就學或職業培訓
- 其他目的,包括經濟不活動(例如退休人士、具備獨立經濟能力者、以自有資產維持生活者)
換言之,只要符合第二成員國所規定的條件,歐盟法律架構本身明確承認:即使不以工作為目的,歐盟長期居民仍可基於「經濟不活動」而移居至另一歐盟國家。對已持有或正準備取得歐盟長期居留的人而言,移居荷蘭不再只是想像,而是一項可以透過合法程序實現的計畫。
本文將以荷蘭的實務要求為主軸,為您說明以「經濟不活動」身分移居荷蘭的制度優勢、申請條件與申請流程,並深入解析申請過程中最容易被忽略、卻往往決定成敗的關鍵點(尤其是財務證明的準備方式與審查邏輯)。
歐盟長期居留 vs 國別永居:關鍵差異
重要提醒:請先確認您持有的是「歐盟長期居留」(荷蘭文:EU langdurig ingezetene),而非「國別永居」(荷蘭文:onbepaalde tijd)。經濟不活動的移居路徑,原則上僅適用於已取得「歐盟長期居留」身分的非歐盟公民。若您持有的是第一成員國依其國內法核發的「永久居留」(常被稱為國別永居或普通永居),在法律性質與權利內容上可能不同,未必能以本途徑移居荷蘭。若您想了解歐盟長期居留與國別永居的差異,建議參考我們的專文〈荷蘭永居 vs 歐盟永居〉。
若您不確定自己持有的是哪一種永居身分,歡迎聯絡 Pathway Partners,我們可為您提供初步且簡要的確認方向,協助您先釐清適用路徑再進一步規劃。以下亦可參考各歐盟成員國對於「歐盟長居」的翻譯:
歐盟各成員國「歐盟長期居留」名稱對照表
| 國家 | 居留卡上的用詞 |
|---|---|
| Belgium | EG – langdurig ingezetene / Résident de longue durée – CE / Daueraufenthalt – EG |
| Bulgaria | дългосрочно пребиваващо в EC |
| Cyprus | Long-term resident – EC |
| Germany | Daueraufenthalt – EG |
| Estonia | Pikaajaline elanik - EU <br> Previously: EÜ – pikaajalise elaniku |
| Finland | P EY 2003/109 EY of P EG 2003/109 EG |
| France | Carte de résident de longue durée - Communauté Européene <br> Previously: Carte de résident de longue durée - CE |
| Greece | επί µακρόν διαµένων – ΕΚ |
| Hungary | Huzamos tartózkodási engedéllyel rendelkező – EK |
| Italy | Soggiornante di lungo periodo – UE |
| Croatia | Osoba s dugotrajnim boravištem – EZ |
| Latvia | Pastāvīgī dzīvojosa persona - ES |
| Lithuania | Ilgalaikis gyventojas – EB |
| Luxembourg | Résident de longue durée – UE |
| Malta | Residenti għat-tul – KE |
| Netherlands | EU – langdurig ingezetene |
| Austria | Daueraufenthalt – EG |
| Poland | Pobyt rezydenta długoterminowego – UE |
| Portugal | Residente CE de longa duração |
| Romania | Permis de şedere pe termen lung – UE |
| Slovenia | Rezident za daljši čas – ES |
| Slovakia | Osoba s dlhodobým pobytom – ES |
| Spain | Residencia de larga duración – UE |
| Czech Republic | Povolení k pobytu pro dlouhodobě pobývajícího rezidenta – ES |
| Sweden | Varaktigt bosatt inom EG |
*資料來源: 荷蘭移民局網頁
申請要求及流程詳解
對許多申請人而言,以歐盟長期居留身分移居荷蘭的其中一大優勢,在於通常不需要申請 MVV(暫時居留許可)。這一點在實務上大幅降低流程負擔,因為申請人往往不必返回母國,也不必特地前往荷蘭駐外使領館辦理 MVV 程序。就操作層面而言,申請人可以選擇留在第一成員國準備與遞交申請,亦可在符合情況下直接在荷蘭等待結果,提升整體彈性與效率。
是否可以在荷蘭工作?
此外,雖然「經濟不活動」的居留類型在概念上並非以就業為目的,但荷蘭法律并未對持有經濟不活動居留的人士施加任何禁止就業的條款。換言之,當您取得荷蘭的經濟不活動居留許可後,未來若希望在荷蘭開始工作、轉換為其他居留目的、或逐步規劃創業與投資布局,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是直接允許的。
落地後的權利與福利
取得荷蘭的經濟不活動居留許可後,申請人通常還需要處理荷蘭落地後的登記手續。一般而言,持有經濟不活動居留許可的人,在完成荷蘭當地市政廳(gemeente)的地址登記後,便能進一步取得並使用多項荷蘭公共系統資源,例如醫療保健體系、教育資源與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若申請人之後在荷蘭連續且合法居住滿五年,也可能具備申請荷蘭長期居留或入籍(依當時政策與個案條件而定)的規劃空間。
五大核心申請條件
以下為作為「其他成員國歐盟長期居民」申請荷蘭經濟不活動居留時,常見的核心要求(以 IND 審查重點為導向整理):
- 歐盟長期居留身分:申請人必須持有由其他歐盟成員國簽發的有效歐盟長期居留許可(而非僅國別永居)。
- 充足且可持續的財務能力:申請人須證明其擁有足以自給自足的資金或收入,並能在荷蘭生活期間不依賴荷蘭公共援助。財務證明可包括存款、退休金、投資收益、租金收入或其他被動收入(下文會進一步說明移民局的實務審查方式與常見誤區)。
- 有效護照:申請人須持有有效旅行證件,並符合基本身分文件要求。
- 有效且完整的健康保險:申請人需具備在歐盟有效的健康保險保障,通常需能涵蓋必要醫療與風險(含緊急醫療費用等)。
- 不得危害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任何重大犯罪紀錄、正在進行的刑事案件或嚴重法規違反,皆可能對申請造成不利影響,並可能引發更嚴格的背景審查。
儘管上述條件看似明確,申請流程「表面上」也相對直觀,但實務上荷蘭移民移民局的文件審查標準相當嚴格。申請人需準備並整理所有必需文件,包括:歐盟長期居留證明、財務自給自足證明、有效護照、健康保險證明,以及其他個案可能要求的補充文件。填妥申請表後,需依規定向 IND 遞交申請。
獲得居留許可後,下一個非常重要的步驟是在荷蘭當地市政廳(gemeente)完成住址登記,以取得荷蘭公民服務號碼 BSN(可理解爲國民社保號碼)。BSN 在荷蘭生活中幾乎是必備的基礎識別號碼,實務用途非常廣泛,例如:開立銀行帳戶、購買或更換健康保險、簽署租賃合約、處理稅務事務、以及與多項政府或公共服務機構往來等。
關鍵注意事項:財務自給自足證明
流程看似簡單,但有幾個要素特別值得留意,而其中最關鍵的,往往就是財務自給自足的證明。IND 不僅會看「金額是否達到最低門檻」,更會評估資金與收入是否可持續與可被驗證,並判斷申請人抵達荷蘭後是否可能依賴社會福利。事實上,許多申請失敗最終都可追溯到財務資料不足、財務來源說明不清、或提交了不被移民局視為有效的財務類型。
常見誤區:工作收入 vs 被動收入
在財務審查上,最常見的錯誤之一,是申請人將自己在第一成員國的「工作收入」直接作為財務證明提交。這是一個非常普遍的誤區。從 IND 的角度來看,一旦申請成功,申請人將以「經濟不活動」身分在荷蘭生活,也就是原則上不以在荷蘭工作作為居留基礎。若申請人的收入必須透過回到第一成員國親自工作才能維持(例如必須到當地公司上班、必須在當地固定出勤),移民局往往不會將其視為在荷蘭居留期間的可靠財務來源。
因此,如果申請人希望以「收入」作為主要財務證明,實務上更建議提供能符合「經濟不活動」概念的被動收入作為核心材料。所謂被動收入,通常是指不需要申請人投入日常勞務或固定到場工作,也能持續產生收益的收入型態,例如:
- 投資利息或固定收益產品利息;
- 股息、分紅或基金收益;
- 不動產租金收入;
- 企業股東分配(且申請人不參與日常營運或勞務);
- 退休金或年金(視個案與支付穩定性而定)。
存款證明的審查重點
第二,存款證明亦可用於申請,但 IND 對「存款是否足夠」及「資金來源是否合理合法」的審查同樣嚴格。常見情況包括:IND 可能會詢問資金是否為短期借款、是否由親友臨時匯入湊數、銀行帳戶是否有異常大額現金流、資金進出是否與申請人的經濟背景不相符、以及申請人是否存在對政府機關(如稅務)或第三方的債務、分期款或其他財務負擔。
上述問題本質上屬於移民局的合理審查範圍。若申請人無法提供清楚的解釋與佐證,或文件呈現方式無法讓移民局理解資金來源合法與持續,申請風險便會顯著提高。換句話說,財務證明不只是「有錢」就夠,更重要的是「錢從哪裡來、是否穩定、是否符合經濟不活動的居留邏輯、以及文件能否清楚呈現」。
家庭成員移居與融入義務
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在符合條件下,也可能前往荷蘭與申請人團聚,但通常需要滿足額外要求,並且多數情況下必須另行提交申請。家庭成員的身分條件、依親關係證明、以及居留後的義務要求,會依個案狀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規劃階段就應一併納入評估,避免主申請人獲准但家屬因文件不足或路徑不符而延誤。
關於融入義務(inburgeringsplicht),由於主申請人已在第一成員國取得歐盟長期居留,通常意味著其已完成或符合第一成員國的融入要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荷蘭政府不會施加「融入義務」。然而,若當事人從未在第一成員國考過當地的融入考試而獲得歐盟永居,或其家庭成員並不持有歐盟長期居留身分,而是以依親或其他身分方式來荷蘭居留,那麼他們到達荷蘭後可能仍會面臨不同程度的融入義務或未來轉永居/入籍的語言與考試門檻。特別是若申請人及家屬未來計畫申請荷蘭永久居留,甚至規劃申請荷蘭國籍,通常都需要通過荷蘭的語言與融入相關考試或要求,這點務必提前規劃。
總結
總而言之,作為歐盟長期居留人士,以「經濟不活動」為理由移居荷蘭,是一條可行且在很多情況下相對便利的選擇。它在法律架構上提供了歐盟內部遷徙的可能,也讓申請人在荷蘭享有完善且高品質的公共服務與生活環境。無論是為了家庭生活、子女教育、退休安排、或尋求更穩定的居留制度,荷蘭都可能是一個極具吸引力的目的地。
然而,要成功完成整個申請流程,關鍵在於:是否能正確確認自身身分(歐盟長期居留 vs 國別永居)、是否能依荷蘭移民局的審查邏輯準備財務與文件、以及是否能在流程節點上避免致命錯誤。尤其在財務證明方面,許多申請人並非真的不符合條件,而是文件呈現方式不足以說服 IND,或提交了不被視為有效的收入形式,導致可避免的拒簽或補件延誤。
在這一點上,Pathway Partners 的專業團隊可為您提供具體、清晰且合規的協助。我們專注於荷蘭與歐盟移民法,能就您的歐盟長期居留身分、財務結構、家庭成員安排、以及長期定居規劃,提供完整的策略建議與文件準備指引,並在申請全程提供法律層面的支持,協助您更穩健地完成移居荷蘭的目標。
若您對「以經濟不活動身分移居荷蘭」有任何疑問,或想確認自身條件是否符合申請要求,歡迎聯絡 Pathway Partners 安排諮詢。我們將依您的個案情況提供務實且可操作的建議,協助您降低風險、提升成功率,並為您與家人的荷蘭生活做好完整規劃。